广东省磁性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磁性材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Magnetic Materials Industry;
英文缩写:GAMMI。
第二条 广东省磁性材料行业协会,是由广东省磁性材料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磁性材料行业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磁性材料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政府有关磁性材料产业政策及其实施意见和相关法规,促进全省磁性材料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调查研究、分析预测磁性材料产业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为政府制订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三)开展技术进步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组织会员交流国内外及我省磁性材料生产、科研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行情等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四)开发科学论证,提出项目或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磁性材料科技项目研究、论证、评估,成果鉴定与应用推广,促进其产业化。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经有关部门审核,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与国外磁性材料企业、商社的友好往来。
(六)组织编辑广东磁性材料行业有关的报刊、杂志,建立网站,发布有关资讯。
(七)发展会员,进行组织建设。
(八)积极完成省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行业协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省内从事磁性材料科研、教学、生产、应用、贸易与管理,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产、学 、研、科、工、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教学、科研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需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批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报广东省磁性材料行业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行业协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维护本行业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订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同时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草案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